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研究生参与野外科学考察的管理,保障科考过程中的人员、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办函字〔2018〕94号)和《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学生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科发办函字〔2019〕66号)文件精神,以及合肥物质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野外科学考察(以下简称“科考”)是指研究生为完成科研任务到单位驻地以外的地区进行调查、观测、测量、采集、试验、引种等野外科考工作和外场试验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肥物质院全体在读研究生(含统招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已签署院系级联培协议的导师自招联培生)。
第二章 组织与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开展科考必须由导师或由导师指定的具有野外工作经验的其他老师或技术人员带队,不得安排研究生个人独自开展科考。
第五条 科考队(组)长是科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建临时安全组织或设立安全员(研究生不能作为安全员),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处置应急事件的预案。在安排研究生参加科考前,导师或安全员针对科考的具体情况对研究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教育研究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教授研究生掌握必要的野外生存、紧急救护救助方面的知识。培训要有文字记录,教练和学生应签字确认参加培训、时数和器材。对交通及通讯条件差、自然或社会环境复杂的特殊地区要严格把关,导师应谨慎安排研究生赴此类地区进行科考活动。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于科考前认真填写《合肥物质院研究生参与野外科考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由研究生导师、研究室(中心)负责人和分管研究生所领导进行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审查《备案表》的各项内容。经过审批的《备案表》交研究生处备案,返回后学生本人到研究生处登记。
第八条 导师或导师所在科研单元为在读研究生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科考所需的物资、重要文件(如地图、介绍信等)、贵重仪器设备和现金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除外)。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科考期间,应结合工作实际,配备必要的通讯联络工具,如对讲机、GPS定位设备、手机等;科考应按预定的考察区域、路线、内容开展工作,若临时改变活动区域和路线,须及时向导师汇报,在野外务必保持手机畅通。
第十一条 科考队进入环境恶劣、复杂的区域时,要随时了解当地气象、地理、治安等有关情况。野外宿营应选择地理环境安全的地点,出现险情应及时组织疏散和转移。尊重地方民风、民俗,执行地方政策法规。
第十二条 科考期间,队员要注意饮食(水)和个人生活卫生。应根据科考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按规定配备个人安全防护、救生用具和急救药品或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医务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生、研究生导师,以及非专业驾驶人员在科考期间一律禁止驾驶车辆。须提醒参加科考的驾驶人员提高安全意识,对交通、通讯工具和仪器设备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科考人员及物资的安全。
第十四条 科考期间,所采集的标本、样品和重要的资料应有专人保管,清点造册,防止火灾、雨淋、丢失、盗窃、损坏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科考期间,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禁单人独行。研究生发生意外情况,须由科考负责人于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合肥物质院报告。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管理办法而使科考工作受到不良影响、造成事故的个人,将根据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科考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成立合肥物质院研究生参与野外科学考察安全事故、事件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应急小组由合肥物质院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科研单元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所长、研究生处相关负责人、安保处负责人、相关教育主管、野外科学考察活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安全事故、事件,包括: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突发急病、人员走失(失踪)、工伤、破坏设备、打架、社会不法分子绑架侮辱学生、各种疫情,以及盗窃、聚众打砸抢、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第十九条 事故、事件处置程序:
1.现场的研究生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科考负责人报告,并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拨打 120、110、119、112、122 等电话或送医院处理。
2.科考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了解事故、事件具体情况,维持秩序,做好研究生思想工作,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小组,并联系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协助处理。
3.应急小组根据事故、事件发生情况,按照《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突发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全力做好事故、事件的处置和善后工作,统一对外发布与科考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参与野外科学考察安全管理办法》(科合院发研字〔2022〕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合肥物质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物质院研究生参与野外科考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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